基本信息
南通职业大学章程
日期:2019-04-04 10:36:21  发布人:信息公开  浏览量:105

南通职业大学章程

序言

  南通职业大学是地方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1973年4月起相继创办的南通市机械、电子仪表、轻工系统“七•二一”工人大学。至1982年10月,几经合并成立南通市职工大学。在此基础上,1983年5月9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举办南通职业大学,成为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始使用“南通职业大学”名称。1993年2月,南通市职工大学从南通职业大学中分出。1997年2月,南通市纺织职工大学并入南通职业大学。1999年6月,南通市粮食职工学校并入南通职业大学。2004年1月,南通职业大学和江苏省南通技师学院(江苏省南通市高级技工学校)合并组建新南通职业大学。南通职业大学校名沿用至今。学校是“江苏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激发办学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南通职业大学。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学校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文化铸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质量一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由南通市人民政府举办。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七条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根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

  第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面向全体学生,促进人人成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现代企业文化,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和公共艺术教育,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开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践,探索与本科院校合作培养、中高职衔接等教育形式,搭建学生多元化选择、多路径成才的“立交桥”。

  第十三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政策和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确定办学规模,不断拓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十六条根据职业岗位和学生发展的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智慧校园,开发网络教学资源,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

  第十七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执行学业标准和学历证书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业证明。

  第十八条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实践,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积极探索多种办学形式。

  第二十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积极探索与国际资格证书接轨的路径。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一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地方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通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党委会按照《中共南通职业大学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按照《南通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和协调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校内机构,各机构根据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学校通过建立以考核为基础的二级管理和干部管理制度,提高职能部门管理与服务工作效能,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和执行力。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认证,提供咨询;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指导学校科研管理工作;

  (四)评定科研成果和奖励;

  (五)评审校级科研课题;

  (六)处理学术争议,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制订、审议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教学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一般不少于21人,由学院(部)院长(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担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增补、调整。

  第四十一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二)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能手等教学奖励项目;

  (五)审议各类教改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校精品课程等重大教学项目;

  (六)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选举产生,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3至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五节  二级教学单位

  第四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及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二级教学单位(学院、部、中心)。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二级教学单位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保证二级教学单位办学的自主性、规范性。

  第四十九条学院是学校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具有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单位(部、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给二级教学单位下拨相关经费,依据法规和办学目标任务对二级教学单位实施监督调控、目标管理、评估考核。依据二级教学单位考核办法对二级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核拨、奖励与处罚以及对干部的评价、任免等挂钩。

  第五十一条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的领导和授权下履行以下权限与责任。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加强二级教学单位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负责二级教学单位的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会、共青团、校园文化建设;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三)根据社会需求情况申报并调整专业(方向)布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组织形式,对课程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考试等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负责学生技能竞赛、创新训练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校企合作工作;

  (四)建设科技研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工作;开展二级教学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负责二级教学单位科技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管理;

  (五)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负责岗位的聘任、考核与管理;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负责兼职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六)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任务,做好招生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评优工作,评定和申报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

  (七)负责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申报、规划、建设和考核工作;负责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与安全管理;

  (八)根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统筹包干、自主理财,科学合理编制二级教学单位经费预算,制定经费使用办法、内部分配办法等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积极开展创收工作,努力增强自主办学实力;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学院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依据党的干部任命规定和相关程序任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和组织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院院长、副院长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聘任。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工作,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按照学院党政工作规程运行,建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的协调机制。

  第五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干部任免、人才引进、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师生利益保障等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者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视议题需要吸纳学院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十六条学院设立分工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立和调整内部工作机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设立教研室、实验室。

第五章   师生员工

  第一节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人员聘任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用人事代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学校重视双师团队建设,聘用行业、企业的专家和技术能手作为兼职教师,纳入各学院教学团队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校企合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员工校内申诉制度,教职员工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节学生

  第七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七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七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学校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八十二条理事会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职业大学以及热心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南通职业大学改革与发展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

  第八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召集理事会议;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部分知名企业及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秘书处挂靠校长办公室。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八十四条理事会议的运行、议事规则依据其章程进行。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第八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职责为: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节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八十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与相关行业、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创新办学模式,推进产学紧密结合、校企深度合作的平台。

  第八十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充分整合学校和企业在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开展深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的探索,共同培养适用性人才,服务企业改革发展。

  第八十八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第八十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校企合作办公室是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九十条各二级学院通过设立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加强与企业的深度合作。

  第九十一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三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九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办学资金和接受社会捐助,服务学校建设和师生发展。

  第九十三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从理事中产生。理事长由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捐赠人、学校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十四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监事2名,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资料,监督理事会执行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九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十六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九十七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开展各类资助活动应该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四节校友

  第九十九条校友是曾在校(包括南通职业大学及其前身、历次并入的学校)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一百条学校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遵照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联系和服务广大校友,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宣传校友优秀事迹,收集校史资料,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校友和母校的交流合作,共襄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努力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积极争取校企合作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依法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我校的财政部门预算和校内执行预算。

  第一百零六条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控制、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经费实行年终决算制度。按要求向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算报告,依法实行预决算公开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八章   学校标志物

  第一百一十一条校旗为标准和长方形旗帜,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白底,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黑色校名标准字体。副旗为红色,中央印有黄色校名标准字体。

  第一百一十二条校徽包括学校标志和徽章。标志外轮廓系半封闭的圆,主色为蓝色,辅色为金色。徽章为题有校名标准字体的长方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校训为“厚德远志,格物致知”。

  第一百一十四条校歌为《南通职业大学之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则,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